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政商交往若干行为 案例问答1
2025-06-13 04:52:00
【案例问答】
基本情况:2024年1月,H单位收到M 商会邀请其某处处长张某参加商会换届典礼及年会的邀请函。经批准,张某代表单位参加此次活动,并在活动现场代表单位开展了约10分钟城市宣传推介展示,得到了参会企业及企业家的好评,部分企业表达了愿意到该市开展投资考察的意向。会议结束后,张某应邀参加了M 商会晚宴。
答疑解惑:
1.联系服务企业的公职人员可否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年会或典礼?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公职人员是否可以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联谊会、年会、团拜会、上市典礼等活动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实践中,联系服务企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参加上述活动。案例中,张某为积极宣传推介本地投资优势和产业发展状况,吸引意向企业实地考察交流,努力促成投资,属于招商引资正常公务,经单位批准可以参加。
2.联系服务企业的单位公职人员在参加企业相关活动时能否参加聚餐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不得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职人员在参加企业、商(协)会组织的活动时,原则上不参加宴请活动。案例中,年会晚宴是长期形成的商业和文化惯例,属于经批准可以参加的活动,主要目的并非宴请特定公职人员,也未对参加的公职人员搞特殊安排,故代表单位参加活动的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就餐不属于明文禁止,也符合情理,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构成违纪。实践中,党政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商(协)会有关活动邀请函涉及的日程安排对派出参会的代表、允许参加的环节等一并审批。对参与活动过程中因突发情况临时改变就餐安排的,应及时向单位反映或者说明,并不得在就餐中奢侈浪费、大吃大喝。
【相关依据】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中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
3.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