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残疾爱心卡办理须知
2016-04-14 12:00:00
《昆明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规定》将于5月1日起施行,为方便居住在昆的残疾人办理爱心卡,减少办卡时来回奔波,昆明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公司将从4月18日起,赴各县(市)区残联设点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1.残疾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近期大1寸彩色免冠灰色底板证件照片2张到昆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申请,5个工作日后持办卡凭证到办理地点领取残疾人爱心卡。
2.在本市居住并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外地户籍残疾人申请办理残疾人爱心卡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在本市就学的外地残疾学生申请办理残疾人爱心卡时,除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外,还应当提交学校证明、《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70周岁以上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残疾人,沿用原老年人爱心卡,不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60周岁以上不满70岁的残疾人办理了老年人爱心卡的,可以自主选择更换残疾人爱心卡;身高1.3米以下的残疾儿童免费乘坐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不办理残疾人爱心卡。
5.残疾人爱心卡实行审验制度,有效期为24个月。持卡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当月内携带《残疾人证》原件、残疾人爱心卡到办卡单位办理审验,逾期未审验的不能继续使用。
持有本市残疾人爱心卡的外地户籍残疾人办理残疾人爱心卡审验时,还应当携带本市《居住证》或者《学生证》原件。
6.因转借残疾人爱心卡给他人乘车造成卡片被收缴的,由办卡单位录入持卡人的个人征信系统。持卡人可以在6个月后凭办卡时相关证件到办卡单位指定办卡地点窗口申请领回被收缴的残疾人爱心卡。申请领回被收缴的残疾人爱心卡时应当提交严格遵守使用残疾爱心卡的书面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