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第十二期省医疗互助互入会工作
2015-11-18 12:00:00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关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患病住院职工解决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困难,使职工在患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云南省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即将开始,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按照集团工会要求,五公司工会把组织开展好活动纳入“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专题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目标,明确责任,于2015年10月19日组织各车队开始第十二期省医疗互助会的入会职工信息核对、登录工作、互助金收缴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顺利参加活动。
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第十二期实施办法与十一期无变动:
互助对象: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互助期限及互助金交纳标准:第十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为一年,起止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参加活动的职工必须按期交纳互助金。具体为:已参加第十一期活动的按每人80元交纳,新参加活动的按每人100元交纳。
补助标准:
按照职工住院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和以各种方式办理的公务员补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后,采用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给予补助。最低补助标准为50元。具体为:
(一)职工住院自付部分超过500元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补助30%;
(二)超过10,000元(不含1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部分补助70%;
(三)超过100,000元(不含10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部分补助100%。